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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茹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茹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赵高峰,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茹学良,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与被告茹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高峰撤回对茹学良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收25元,由赵高峰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容忍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