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高峰与茹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高峰,茹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16号原告赵高峰,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茹学良,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地税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与被告茹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高峰撤回对茹学良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收25元,由赵高峰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容忍人民陪审员 刘枫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