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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袁开富、陈艳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129号原告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人民西路55号(裕福国际)3幢4-6层05F。法定代表人曾新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冠兴,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水君,福建紫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开富。被告陈艳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开富、陈艳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潘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书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