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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师国芳与韩金良、郭克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国芳,韩金良,郭克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师国芳,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被告:韩金良,男,汉族,成年。被告:郭克龙,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原告师��芳诉被告韩金良、郭克龙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师国芳负担。审 判 长  陈治国审 判 员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李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