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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蒋利军与河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261号申请执行人蒋利军,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被执行人河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蒋利军与被执行人河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华城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二分公司银行存款4064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