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先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先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晨光小区7号楼103号。法定代表人:于礼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春强,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贵明,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先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先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仁桥人民陪审员 陈红润人民陪审员 尹美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成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