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福义与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义,韩旭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吕福义,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旭���,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福义诉被告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福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福义承担。审判长 刘宝安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