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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福义与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义,韩旭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吕福义,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旭���,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福义诉被告韩旭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福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吕福义承担。审判长  刘宝安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