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光泽县大宝油漆店与楼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光泽县大宝油漆店,楼浙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光泽县大宝油漆店,住所地光泽县文昌路农业局1号大楼(种子公司6号店面)。负责人卢乐根。被告楼浙东,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光泽县大宝油漆店与被告楼浙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光泽县大宝油漆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光泽县大宝油漆店负担。审判员 胡宝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