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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监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刁永甲与刁绍良相邻关系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烟民监字第22号刁永甲:你因与被申诉人刁绍良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1)烟民四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称:1、1951年土地房屋确权时,被申诉人之父将所借过道登记在自己名下,在自己房证(附属物)一栏,写上了南有过路通街,你房证(附属物)一栏被其注明东墙一条(原房东原墙)。2、2009年被申诉人在房屋翻修加高时,私自将其院内向西排水沟堵死,改为东经伙道向南排水,造成你东间常年潮湿。将厕所南移,搭建在你的后墙上严重影响了你家的通风。为增加其过道的面积将你东间的土山墙抠挖50公分,并将房草扒掉,越界向西50公分做“梢”以表示是自己所有,造成了你房屋翻修加高或者对外处理的严重障碍。综上,两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求撤销(2010)海民初字第168号和(2011)烟民四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被申诉人为叔侄关系,又系前后邻居,被申诉人所走过道且有一门是历史形成的,被申诉人在原有门的基础上重新修整并将其院内厕所及你房后排水沟用水泥硬化,并未影响你房后的排水与正常生活,二审判决依据你的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中载明的东至东山墙东院墙东外根邻胡同,判决驳回你要求被申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