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某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