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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江某,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叶某,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某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