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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戴环球与重庆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环球,重庆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2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环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号*幢附*号***号。法定代表人:杨惠英,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戴环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中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戴环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戴环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环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 翔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黄娅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甄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