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雷帮进与雷国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帮进,雷国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932号原告雷帮进,男,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51X。被告雷国福,男,苗族,住贵州省黄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010。原告雷帮进诉被告雷国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昌适用小额速裁程序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帮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国福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聘请原告在西海梁场建设钢结构厂房,工程已完工,但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经过调解,���告确认于2015年6月30日是前支付完毕,但被告一直没有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雷国福偿还原告的工资报酬23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2015)北民调第0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拖欠雷帮进、杨成、曾祥松三人工资共13840元。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16日向被告雷国福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被告雷国福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被告雷国福聘请雷帮进、杨成、曾祥松在西海梁场建设钢结构厂房,该工程大包工头是孙海斌,小包工头是雷国福,工程已完工,但雷帮进、杨成、曾祥松的工资没有结清。2015年4月24日,经过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孙海斌、雷国福确认分别欠雷帮进、杨成、曾祥松三人的工资为13000元及13840元,两人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给雷帮进、杨成、曾祥松。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孙海斌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但雷国福没有向雷帮进、杨成、曾祥松支付工资总额13840元,其中雷帮进的工资为2350元、杨成的工资为4670元、曾祥松的工资为6820元。本院认为,原告雷帮进与被告雷国福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已明确约定被告雷国福应向原告支付工资2350元,该债权债务关系清晰,被告应按协议履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报酬的主张有理,本��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雷国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帮进清偿工资报酬2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25元(已由原告雷帮进预交),由被告雷国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子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铭娴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