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代荣与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自强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荣,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自强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237号原告刘代荣,女,194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肖乾明,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自强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厚江,社长。委托代理人赵开桦,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荣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金龙镇嘉阜村自强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原告于自接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的时间补交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原告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20元,本院实际收取160元,由原告白廷兵负担。审 判 长 李正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杨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