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健与被告郭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回族。系米东区*民警,住乌鲁木齐市*号。被告:郭某,女,19**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