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子荣与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荣,边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李子荣,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边凤英,女,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子荣诉被告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子荣负担。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