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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子荣与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荣,边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2992号原告李子荣,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边凤英,女,汉族,陕西省人。原告李子荣诉被告边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子荣负担。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