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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陈文良与刘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111-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良。被执行人刘畅。陈文良与刘畅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2014)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畅外出务工,查找不到其本人下落,经本院调查,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罗学斌审判员尤明军审判员谢其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