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839号原告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章熙佳,沭阳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 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