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商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谭兆君与谢宝娟、荣学民买卖合同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兆君,谢宝娟,荣学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134-2号原告谭兆君。被告谢宝娟。被告荣学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442号原告谭兆君与被告谢宝娟、荣学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临兰民保字第13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谢宝娟、荣学民所有的证号为00XXX16和证号为00XXX49的房产两套。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谢宝娟、荣学民所有的证号为00XXX16和证号为00XXX49的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