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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罗家文与陈丽英、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文,陈丽英,曾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797号原告罗家文。委托代理人李范,玉林市玉州区玉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丽英,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潘村上燔24号。被告曾荣,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鹿潘村上燔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文与被告陈丽英、曾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家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原告罗家文负担。审判员  何雁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宁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