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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薛高林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高林,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835号原告薛高林。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芙蓉二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高林与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高林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高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高林撤诉。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薛高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黎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维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