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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郫民初字第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姚本秋、李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姚本秋,李燕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3583号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冯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玉,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耀兰,该公司员工,系一般代理。被告姚本秋,男,汉族,1967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燕群,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本秋、李燕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润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冉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