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鑫烨与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粮食局、马计兵健康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鑫烨,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法定代理人:李庆法,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史瑞锋,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理人:李云秀,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付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安阳县粮食局。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爱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马计兵,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再审申请人李鑫烨因与再审申请人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安阳县粮食局,被申请人马计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少民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鑫烨申请再审称:护栏支架年久未修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护栏支架焊接与走廊上其他支架焊接情况有明显差别,粮油公司、安阳县粮食局应承担90%的责任,安阳县粮食局应承担连带责任,粮油公司属于法人独资公司,在粮油公司证明不了其财产独立于安阳县粮食局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由安阳县粮食局承担连带责任。粮油公司所有的收支及经济往来都需要安阳县粮食局审批,其应当承担责任。故依法申请再审。粮油公司和安阳县粮食局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对李鑫烨如何从二楼走廊跌落下来的事实未查清,认定本公司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缺乏证据。马计兵在承租房屋中开办诊所,人流量大,其对此负有安全防范义务,更要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其未履行这些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2013年10月4日,当时李鑫烨才一岁多,是一个不能离开监护人看管和照顾的幼儿,李云秀作为李鑫烨的妈妈,将李鑫烨带到马计兵诊所所在的院子里后离开,造成李鑫烨在诊所二楼走廊上时无监护人照顾,故生效判决认定李鑫烨从二楼摔下,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马计兵开办诊所租用的是粮油公司的房屋,二楼走廊护栏年久失修也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马计兵与粮油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房屋的维修义务由粮油公司承担,故生效判决判令粮油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正确。粮油公司和安阳县粮食局称马计兵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粮油公司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应以其法人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安阳县粮食局是粮油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李鑫烨要求安阳县粮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法律依据。综上,李鑫烨、粮油公司和安阳县粮食局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李鑫烨的再审申请。二、驳回安阳县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和安阳县粮食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