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50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翠珍与姚仕勇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珍,姚仕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50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翠珍,女,1961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庆星村九队河塘*号。被执行人姚仕勇,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太平村七队费家宅**号。申请执行人张翠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仕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仕勇名下暂无股票、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翠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18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嬿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