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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王珍,女,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付彪,男,汉族,市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珍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