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67号原告:王珍,女,汉族,农民,住曹县。被告:付彪,男,汉族,市民,住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珍负担。审判员 郭红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