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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忠祥与大安市乐胜乡同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祥,大安市乐胜乡同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张忠祥,男,汉族,1941年12月15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大安市乐胜乡同力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宋清友,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祥诉被告大安市乐胜乡同力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祥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忠祥负担。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王化龙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鑫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