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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逄明霞与范夕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明霞,范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逄明霞。被告范夕江。本院受理的原告逄明霞与被告范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工资2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范夕江的工资26万元,直至额满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展坤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纪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