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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未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李某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王家巷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艳,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王家巷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未初字第151号原告李某。原告张艳(系李某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易铁夫,该村主任。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王家巷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负责人吴继辉,该村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艳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王家巷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张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李某、张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张艳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王家巷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某、张艳承担。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