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家成与黄素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家成,黄素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1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成。委托代理人:陈晓明,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素道。再审申请人王家成因与被申请人黄素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温民终字第13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家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吴飞明代理审判员 王 玥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