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辛凤林与大庆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凤林,大庆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辛凤林。被执行人大庆市房产管理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1)让行初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立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云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