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乔振锋与青岛佳兴物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振锋,青岛佳兴物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827号原告乔振锋。委托代理人庄典勋、乔显秀,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佳兴物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镇沙梁二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原告乔振锋与被告青岛佳兴物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现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振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振锋负担。审 判 长 孙玉贵审 判 员 房祥安人民陪审员 于维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