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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与蓝黑卜,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何志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黑卜,女,畲族,1940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甲,女,汉族,1999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女,汉族,2005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女,汉族,2009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上诉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的法定代理人付某某,系本案被上诉人之一。原审被告陈铁托,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审被告李剑波,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原审第三人南海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郑志德。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未预交本案上诉费,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明确告知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否则将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2015年7月29日收到该通知,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明知不按期预交案件上诉费的后果的情况下,既未按期预交本案上诉费,又不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番山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