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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筱蓉与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筱蓉,宋来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70号原告吴筱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林安,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来军,男,汉族。关于原告吴筱蓉诉被告宋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筱蓉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哲海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昌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