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6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汇福小贷申请执行王建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国,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680-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汇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芳,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鄂证经字第36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于2013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国、赵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业房产一处,已向申请执行人抵押并办理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执行人王建国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商业房产一处。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