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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利巧、卢卫锋、周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749号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魏家勇、唐秋园(实习),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利巧,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被告卢卫锋,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被告周永乐,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利巧、卢卫锋、周永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嘉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审 判 长  张智贤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