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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莹锐与丁军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莹锐,丁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袁莹锐,男。被执行人丁军平,男。申请执行人袁莹锐与被执行人丁军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富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袁莹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丁军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军平自动履行47000元后,关于剩余的47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即(一)申请执行人袁莹锐自愿放弃5000元执行款及全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丁军平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袁莹锐420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310元由被执行人丁军平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丁军平如不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袁莹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