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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颜勤超与邹文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勤超,邹文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662号原告颜勤超。委托代理人季军,启东市吕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邹文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勤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勤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颜勤超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晓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