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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范丹与曹素梅与张瑞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丹,张瑞轩,曹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范丹。申请执行人张瑞轩。被执行人曹素梅。申请执行人范丹、张瑞轩与被执行人曹素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限被执行人曹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XXX小区X幢房产(即海口市府城镇XX坡XXX实业开发公司别墅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75XXX**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范丹、张瑞轩名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曹素梅名下位于海口市府城镇XX坡XXX实业开发公司别墅X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175XXX**号)办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范丹、张瑞轩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明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