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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17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祝利华与吴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利华,吴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1770-1号申请执行人祝利华。被执行人吴锋。申请执行人祝利华与被执行人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锋所有的在建德市万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和工程款,因故一时无法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7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方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