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齐国俊诉岳福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国俊,岳福,岳振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齐国俊,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泰来县。委托代理人曹文峰,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福,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泰来县。被告岳振宇,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泰来县。原告齐国俊诉被告岳福、岳振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国俊诉称,原告齐国俊的10亩旱田耕地与孙某某家的旱田耕地系地邻。1992年5月12日因孙广友全家搬迁,将房屋和与原告相邻的这块旱田耕地一并转卖给被告岳福。因黄花村在全国第二轮土地承��时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延续的,每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的地块位置和亩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不变。所以从1992年到2014年期间被告岳福不但耕种孙某某的耕地,而且还将原告的10亩耕地也一直耕种到现在。因孙某某是原告亲姐夫,原告以为孙某某卖房子带地一并将原告的这10亩耕地也转卖给被告岳福了,所以原告没有向被告索要。2014年春节过后,原告在孙某某处得知,孙某某所卖的房屋和耕地没有包括原告的这10亩耕地,是被告岳福故意侵占的,为此,原告找到黄花村村民委员会,经村委会调解,被告岳福同意从2015年开始将这10亩耕地归还原告。2015年春耕种地时发现该地被被告岳福的儿子被告岳振宇耕种,原告再次找到村委会,后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2015年10亩旱田耕地承包费2000元,从2016年退���原告10亩旱田耕地经营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岳振宇称,不同意返还土地。我家从孙某某家转让的耕地没有原告的耕地,都是孙某某的,所以承包经营权都是我家的。我给我父亲(被告岳福,现在沈阳打工)打电话沟通了,他跟我的意见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齐国俊与被告岳福、岳振宇争议的1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该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齐国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齐国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丰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邹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