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民初字第6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良万诉被告孙文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良万,孙文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435号原告王良万。委托代理人唐贵宣,北京市中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文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良万诉被告孙文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良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良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良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原告王良万负担。审判员  文砾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