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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封某甲、封某乙等与唐秀月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某甲,封某乙,唐秀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容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封某甲。申请人封某乙。监护人封健坤,农村居民。被申请人唐秀月,农村居民。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秀月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诉称,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与被申请人唐秀月是母子关系。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的父亲封炳初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唐秀月于2007年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由申请人伯父封健坤负责抚养、教育、监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现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唐秀月失踪。经查,唐秀月,女,1965年7月8日出生,瑶族,农村居民,籍贯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百马乡下和村岩伦屯人,原住容县灵山镇灵山村余庆队14号-2,身份证号为××。2004年8月1日2日,被申请人唐秀月生育封某甲。后被申请人唐秀月带着封某甲来到广西容县灵山镇灵山村余庆队14号与封炳初共同生活,2006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唐秀月生育封某乙。2013年9月2日,容县公安局灵山派出所为封某甲和封某乙办理户口登记,户主为封炳初。2007年1月,被申请人唐秀月离家出走后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其亲属多方寻找,至今仍无法找到其下落。2014年2月26日,封炳初因患病去世。虽经申请人及其他亲人也多方进行查找,但均无被申请人唐秀月的音信下落,被申请人下落不明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现在是跟随其伯父封健坤生活,由封健坤监护、照料。2015年5月7日,封某甲、封某乙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秀月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5月29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唐秀月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唐秀月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秀月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后未归,与家人失去联系,虽经申请人等亲属多方寻找,仍没有得知唐秀月的音信下落,唐秀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有8年多时间,有申请人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本院到当地走访调查核实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受理后,又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未见被申请人唐秀月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被申请人唐秀月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的事实已得到确认,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秀月失踪,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唐秀月失踪。二、指定封健坤为申请人封某甲、封某乙的监护人。审判员  李戈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 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