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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斯国莲与潘春智、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国莲,潘春智,朱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斯国莲,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潘春智,男,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朱小琴,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原告斯国莲与被告潘春智、朱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国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洪    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玲(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