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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9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淑娥与陈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040-1号原告陈淑娥,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义祥,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娥与被告陈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淑娥负担。审判长陈永华代理审判员曾祥顺人民陪审员卢桂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孟晓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