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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西民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永珍、赵晓军、张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何永珍,张永海,赵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西民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被执行人何永珍,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张永海,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晓军,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何永珍、赵晓军、张永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三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54171.2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10000元。对未履行的案件款44171.26元,经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永西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东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哲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