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1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谭萃杰、韦文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谭萃杰,韦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1161-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谭萃杰。被执行人:韦文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谭萃杰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谭萃杰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71×××20内存款人民币207913.00元至本院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义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