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郑磊、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与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1103号原告:郑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翔。被告: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执行董事。被告:陈建国。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磊与被告龙游万葡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1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登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