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恢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樊家德申请执行彭庆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家德,彭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恢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樊家德,男,汉族,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被执行人彭庆,现名为彭晴,男,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本院的(2005)三民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晴的银行存款85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