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聚友与被执行人史振晓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史聚有被执行人史振晓本院在执行史聚有与史振晓赡养纠纷一案中,经调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于2015年6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耿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姚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