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永红与鞠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反诉被告)徐永红,无业。被告(反诉原告)鞠进强,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永红与被告(反诉原告)鞠进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反诉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永红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鞠进强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倩审 判 员 陈要香人民陪审员 高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