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祝村镇王家屯村。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9月9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237010,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5日,票面金额为43119.09元,付款人为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持有人为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宏邦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元顺审 判 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聂孟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