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与王伟、王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伟,王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18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43574-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程正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伟。被告王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伟、王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审 判 员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