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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伟与王伟、王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王伟,王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西路18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843574-9。法定代表人王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汉民、程正旭,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伟。被告王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伟、王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港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审 判 员  刘青青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海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